(资料图片)
多年前,赵丽娟将210万存款先后通过黑龙江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安分社负责人汪小兵存入该社。然而,汪小兵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储户存款通过不入账的方式据为己有,供自己使用。作为受害储户的赵丽娟,百万存款从此“石沉大海”。
时隔多年,赵丽娟百万存款落入农信社分社负责人“腰包”一案,近期又迎来一波新的后续。
多年前,赵丽娟将210万存款先后通过黑龙江牡丹江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牡丹江城郊农信社)长安分社负责人汪小兵存入该社。
然而,汪小兵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储户存款通过不入账的方式据为己有,供自己使用。作为受害储户的赵丽娟,百万存款从此“石沉大海”。
汪小兵落网后,赵丽娟将牡丹江城郊农信社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农信社偿还赵丽娟存款本息229.31万元。
牡丹江城郊农信社不服一审判决,之后提起上诉,但二审遭到驳回。败诉后的牡丹江城郊农信社,只好按一审判决结果向赵丽娟履行了给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只不过,履行给付义务时,并没有将一审至二审上诉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计算在内。此次纠纷,正是这起百万存款本息追讨案的后续。
01
负责人高吸揽储
你在觊觎别人的利息,别人却在贪图你的本金。
这句原本是投资理财领域的警示语,不曾想竟发生在了农信社储户的身上。
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农信社一位没有职业操守的负责人,其违法犯罪行为,最终使得储户和农信社“两败俱伤”。
11年前,时任牡丹江城郊农信社长安分社负责人的汪小兵,向赵丽娟承诺高吸揽储。彼时,赵丽娟将100万存款通过汪小兵存入该社,汪小兵向其出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活期存折。
此后的数年间,赵丽娟又通过汪小兵先后向牡丹江城郊农信社长安分社存入三笔存款,三笔共计110万元。
算上最开始的100万元,赵丽娟通过汪小兵向长安分社共计存入四笔存款,金额合计为210万元。
四笔存款的存折上,均加盖有“牡丹江城郊农信社长安分社”的储蓄业务章。
虽然向赵丽娟出具的是活期存折,但汪小兵承诺给付高息,所以赵丽娟一直没有支取存款。
后来,汪小兵针对四笔存款又与赵丽娟签订了四份加盖“牡丹江城郊农信社长安分社”业务章的协议书。
协议书称,赵丽娟符合黄金客户条件,在定存期间,分社做到提前支付利息,一次性支付半年利息,待存款到期后,付另一半利息及本金,存折由分社一并收回。
事后,赵丽娟共计收到汪小兵支付的利息29.25万元。
02
“卷走”百万存款
赵丽娟本以为,自己是通过信用社负责人存入了百万存款,且对方承诺支付高息,那么毫无疑问,到期后自己就能收获本金及丰厚的存款利息。
只是不曾想,这位负责人最后不但辜负了自己的信任,还将自己的百万存款卷入了自己的“腰包”。
赵丽娟后来存入的三笔存款,事实上被汪小兵存入了由其实际控制的账户,而为赵丽娟出具的三份打印有相应金额数字并盖章的存折,实际上是空存折。
直到赵丽娟前去分社支取存款,方被告知其经办人涉嫌经济犯罪已押,农信社拒绝支付存款,赵丽娟这才意识到自己的存款出了事。
据法院审理查明,汪小兵在担任牡丹江城郊农信社长安分社负责人期间,犯有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职务侵占罪、变造金融票证罪。
数罪并罚,汪小兵最终获刑16年,处罚款25万元,没收财产100万元。
至于赵丽娟210万存款的具体去向,汪小兵曾在供述中坦白,“这210万元都被我存到了我的账户……,赵丽娟的这210万元已经没有了,都被我使用了,用来支付别的储户的存款利息,支付我自己的借款利息及日常开销,用来支付给赵丽娟利息的钱,都是别的储户的存款。”
03
农信社败诉赔款
汪小兵落网后,支取存款被拒的赵丽娟将牡丹江城郊农信社长安分社告上法庭。
赵丽娟认为,长安分社负责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出具的存折及银行公章真实,长安分社应当支付自己的210万元存款。
牡丹江城郊农信社长安分社以其中100万存款已被赵丽娟本人支取、其余110万并没有实际给付到农信社、是赵丽娟与汪小兵私下交易行为、所盖分社印章是汪小兵私刻等理由为自己辩解。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牡丹江城郊农信社及长安分社,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抗辩意见,故抗辩意见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还强调,赵丽娟和牡丹江城郊农信社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赵丽娟存入长安分社的款项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吸收存款不入银行账户,为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所致。汪小兵时任长安分社负责人,赵丽娟有理由相信其将存款交付汪小兵也就意味着交付给了银行。
汪小兵虽然为赵丽娟的四笔存款出具活期存折,但实为高吸揽储,赵丽娟存款后也一直没有支取,且汪与储户签订定期高息协议书,故赵丽娟的存款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是整存整取的定期存款。
因牡丹江城郊农信社长安分社不具备法人资格,故民事责任由牡丹江城郊农信社承担。
最终,牡丹江城郊农信社被一审法院判决:向赵丽娟支付存款本息合计约229.31万元。
04
储户再讨利息
一审判决于2017年8月落地后,牡丹江城郊农信社并没有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其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于是向上一级法院发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2017年10月对案件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依然认定赵丽娟和长安分社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也正确。二审法院于2017年12月最终判决:驳回牡丹江城郊农信社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也被裁定为终审判决。
同月,败诉后的牡丹江城郊农信社,只好按照原审判决结果向赵丽娟自动履行了存款本息的给付义务,但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只到一审判决落地的2017年8月。
赵丽娟认为,虽然牡丹江城郊农信社已按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但因其提起上诉,存款在一审至二审上诉期间产生的利息没有计算在内。
于是,牡丹江城郊农信社又被赵丽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在上诉期间存款产生的利息42879元。
这起再次向牡丹江城郊农信社追讨百万存款利息的案件,于2022年11月被法院立案审理。日前,追讨利息的一审判决结果终于在裁判文书网上被公布。
牡丹江城郊农信社辩称,赵丽娟在原审案件时并没有要求一审至二审期间的利息,应视为其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不应当再次起诉。同时,农信社于2017年末履行了判决给付义务,而赵丽娟今年(2022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当提出“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赵丽娟要求牡丹江城郊农信社支付42879元利息的诉求,法院指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过,赵丽娟主张的利息,法院只依法保护按原审判决中标准来计算的利息,故最终判决:牡丹江城郊农信社向赵丽娟支付利息合计为35459元,超出部分则不予保护。(文中赵丽娟、汪小兵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