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阳:拖欠货款起纠纷,诉前调解平事端 焦点播报


(资料图)

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孔庆春)年过古稀的王某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后,将刘某打伤。近日,经过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从赔偿费用中扣除购买油煤炭欠款,王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1600元。

2019年,刘某在王某处赊购了价值922元的油煤炭。后王某多次索要欠款,刘某一直未偿还。今年3月13日,王某骑三轮车送货路过刘某居住小区时,在小区门口遇见刘某,遂上前向刘某索要借款。刘某以没有签名为由,拒不承认王某所记载的借款记录。十分气愤的王某便举拳击打刘某头部,造成其头部闭合性颅脑损伤。3月15日,接到刘某报案后,山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立案侦查,对违反治安管理人王某处以200元罚款。5月26日,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刘某将王某起诉至山阳县法院。

承办法官与办案民警沟通了解案情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诉前调解。在调解前,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引导刘某在法定范围内合理主张诉求,并按照法定标准为王某计算赔偿费用。

在法官释明标准后,双方均认同法官计算的2240.5元损失额度,但王某坚持要求先在赔偿金额里扣除刘某赊欠的货款。刘某则认为王某提供的欠账记录内容仅有自己姓名、购买时间、货物数量和单价,但缺少关键的签名,因此不认可该欠款,不同意扣除。

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刘某偿还借款、王某赔偿损失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我知道动手打人不对,但经过你们调解,我憋了三年的这口气也总算顺了。”“老人家,维护自身权益没错,但得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动手是万万不可取的,以后在交易时一定要记得让赊货人签字,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起长达三年的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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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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